一、基本信息
01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17031W02 |
业务条线:住房城乡建设部 |
实施编码:12451400498869431U3451017031W02 |
办理项编码:12451400498869431U3451017031W0236 |
实施主体编码:12451400498869431U |
归属地区:崇左市 |
实施机关: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1 |
委托部门:无 |
授权部门:无 |
审批层级:市级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
初审层级:无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无 |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
是否本级行使:是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权限划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行使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实施依据:无 | |
监管依据:无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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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时限信息 |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容缺时限:无 | |
承诺受理时限:1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3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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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办理信息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收费:否 |
办理公示:无 | |
公示地址:http://c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2451400498869431U&webId=9 | |
办理进度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 |
查询地址:1、网上查询:http://https--www--gjj12329--cn-665d193be6.zipv6.gxzf.gov.cn/download.jhtml ; 2、电话查询:0771-7837638、0771-7829959;3、现场查询: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受理12-17号;4、手机公积金APP查询:手机下载安装手机公积金APP--定位崇左市--用报备公积金中心的手机号注册并登录--账户查询;5、微信公众号:关注并注册: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1-12345、0771-7837638、0771-7829959 | |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71-7988114 | |
有无年检要求:否 | |
年检周期:无 |
其他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及标准:无 |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暂无 |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
有无年报要求:否 | |
年报周期:无 |
其他年报周期: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移动端办理地址:https://recept.zwfw.gxzf.gov.cn/app/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2878332421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书(表)相关内容一致。 二、审查方式:信息核查。标准如下: 受理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核查,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历史记录,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 |
受理条件: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
3.《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个人住房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0〕1号):缴存职工家庭从购建自住住房时算起(每个家庭限1套),每隔10年可以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申请大修提取时,缴存职工家庭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 |
禁止性要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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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办事窗口 | |
窗口名称: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受理12-17号; 办理地点类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71-7837638、0771-7829959; 办理地点:崇左市石景林东路5号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受理12-17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市内可乘坐10路、7路公交车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b8/0QK; 排序号: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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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特别程序 | |
特别程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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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无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无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无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无 |
是否需要鉴定:无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无 |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扩展信息
01 扩展信息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
是否涉密或敏感:否 |
是否支持重复办理:是 |
是否支持批量待办:否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四办:马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是否二维码办理: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联办机构:马上办,一次办 |
办理时段:全年可办理 |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无 |
办理系统名称: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 | |
是否网办:否 |
网上办理深度: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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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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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数量限制 |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
数量限制:无 |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解释说明: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单位: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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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通办信息 | |
是否通办:否 |
通办范围:无 |
应用场景:无 | |
通办类型:无 |
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
跨省通办通办方式:无 |
|
跨省通办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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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通办通办方式:无 |
|
北部湾经济区跨城通办通办方式:无 |
同城通办通办方式:无 |
跨城通办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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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分类导航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个人服务热门导航:公积金 |
法人服务热门导航:无 |
个人主题集成服务:其他 |
法人主题集成服务:无 |
个人生命周期:无 |
企业生命周期:无 |
个人群体:其他 |
企业群体: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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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1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形式:电子件
审批结果名称:广西住房公积金“全链通办”办理事项办结结果
四、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1 |
申请表 |
电子 |
0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电子 |
1 |
原件 |
3 |
结婚证 |
电子 |
1 |
原件 |
4 |
建设及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
电子 |
1 |
原件 |
五、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六、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义?
解答:自住住房是指职工以自住为目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缴存职工家庭从购建自住住房(每个家庭限一套)时算起,每隔10年可以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常见错误示例:
2问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支取?
解答: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常见错误示例:
七、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无 |
是否实行承诺审批:否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工作时限(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与受理 |
缴存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0 工作日 |
1.审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决定受理,提交审查。 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决定 |
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 |
1 工作日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原因;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工作日 |
颁证与送达 |
后台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 |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 |
0 工作日 |
|
工作日 |
八、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名称:住房公积金审批 | |
子项名称:1.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 |
权力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 |
数据来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规范性通用目录 |
实施主体:设区市级 |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式拟文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4.【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第4.3.1条第一款第1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本规范4.2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提取业务。5.【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第5.1.2条第一款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人个住房公积金贷款。第5.5.8条第1项贷款办理时限要求:1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6.【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第4.3.1条第一款第2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7.【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第5.5.1条贷款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8.【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第4.3.1条第一款第3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9.【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金管〔2011〕26号文公布)5.5.4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1)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3)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
九、统计信息
是否整合为“一表申请”:是 |
是否一号快办:否 |
是否纳入“一窗受理”:是 |
是否编入“一件事”套餐:否 |
是否需要人脸核验:关 |
是否需要面签:关 |
是否支持授权办:关 |
是否需要授权书:无 |
是否支持远程办:关 |
是否备案事项:否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