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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仔细阅读注意事项: 1.以下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本人、配偶及共有人名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包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二是本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已办理退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 2.请办理业务时按照清单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公积金个人贷款所有业务都需要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及共有人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所需材料提供原件核对,需签字的内容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逐栏正楷字填写,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金融负债、担保或不良征信记录的(包括贷款或信用卡还款等),须提前告知。 3. ①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首套房:本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本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②首付款及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20%、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20%、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多孩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元。 ③公积金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④公积金贷款年利率:首套房1-5年(含)2.1%,6-30年2.6%;二套房1-5年(含)2.525%,6-30年3.075%。 4.如遇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调整,以业务受理时执行的政策为准。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
| 1 |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 1 | 公积金部门提供统一格式,贷款面签时签字确认 | ||
| 2 | 借款人、配偶及商品房其他共有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 1 | 认定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薪,若未满足贷款审核要求的,个人需另行提供银行流水账进行核实 | ||
| 3 | 借款人、配偶及商品房其他共有人《身份证》 | 交验原件 | 注意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4 | 借款人、配偶及商品房其他共有人《户口簿》 | 交验原件 | |||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已婚 | 借款人、配偶及商品房其他共有人《结婚证》 | 交验原件 | 《结婚证》上证件信息(含名字、证件号码)需与身份证件信息相符,如不一致,请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修改或提供证件信息修改的相应佐证材料 |
| 6 | 离异、未婚、丧偶 | 借款人《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 交验原件 | 《离婚协议》需经过民政部门备案 | |
| 7 | 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 | 交验原件 | |||
| 8 | 《婚姻状况保证书》原件 | 1 | 公积金部门提供统一格式,贷款面签时签字确认 | ||
| 9 | 主借款人个人银行卡 | 交验原件 | 必须为一类储蓄/借记卡;能正常用于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款业务;开卡银行要与售房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一致 | ||
| 10 | 首期交房款发票或收据及对应金额的转款凭证 | 交验原件 | 需附带有客户签字的POS刷卡回单或银行回单,收据(发票)与POS单或银行回单金额需对应 | ||
| 11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 1 | 办理时效在备案时间1年内 | ||
| 12 | 房屋买卖合同 | 1 | 合同附有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并提供;房屋总价以购房合同确认的毛坯房总价为准,房屋装修工程价款不计入总房价 | ||
| 1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交验原件 | |||
| 14 | 借款人、配偶及商品房其他共有人《个人信用报告》 | 1 | 由职工书面授权,公积金部门查询、打印留存 | ||
| 15 |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 1 | 公积金部门提供统一格式,授权当日签字确认 | ||
| 16 | 《个人住房贷款签约面谈记录》 | 1 | 公积金部门提供统一格式,贷款面签时签字确认 | ||
| 17 |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 1 | 公积金部门提供统一格式,贷款面签时签字确认 | ||
| 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12329 市本级:7837638、7829959 扶绥:7522558 大新:3632833 龙州:8810148 宁明:8622111 凭祥:8538718 天等:3529999 投诉电话:稽查科:7840358 综合科:7840628 网上办理地址: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cz.zwfw.gxzf.gov.cn/)
中心网站:http://gjj.chongzuo.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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