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17031W01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2451400498869431U3451017031W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1.权限划分: 第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合理确定贷款条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15〕135号):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5.《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 各地要梳理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公积金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一)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可适当调整贷款条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和利率,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较长的城市,可适当放宽政策,支持住房消费。 (二)各地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统筹使用分支机构资金,稳妥开展融资,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以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以适当收紧贷款条件。 7.《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崇房金〔2019〕8号): (一)暂停异地贷款业务。即暂停异地缴存职工在我中心办理购房贷款业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效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效期由原来备案时间三年调整为一年。 8.《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崇房金〔2021〕1号):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满足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21年1月5日起,恢复我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9.《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崇房金〔2022〕10号): (一)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二)购买改善性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为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二套房贷款利率上调10%不变。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10.《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崇房金〔2022〕26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决定,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贷款利率调整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调整为2.6%,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调整为3.1%。 (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11.《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崇房金〔2024〕10号):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12.《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崇房金〔2024〕13号): (一)提高“多孩家庭”贷款额度。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基础上再提升15万元(即:首套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二套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 (二)调整二套房首付款缴交比例。二套房首付款比例40%调整为30%,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支付首付款的压力。 (三)开展2024年度定向定量“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预售、存量商品住房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符合定向定量“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年度“商转公”定向范围为2018年至2020年崇左市辖区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存量贷款,定量金额为2亿元,各年度定量金额按照工作方案核定,根据本中心个贷率的情况适时调整。 (四)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只审核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借款人或配偶及共有人名下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认定为二套;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管是否结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不予受理。 (五)继续推进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业务的办理,提升二手房交易市场活跃度。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二手房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押过户”贷款条件的,卖方无需先行结清贷款余额,可将处于抵押期间的不动产,通过买卖转移给买方。适用于已经在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的不动产,且当前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买方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的情形。 | |
行使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崇左辖区内授权宁明县、天等县、凭祥市、龙州县、扶绥县、大新县公积金管理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1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15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5.5.8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1 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 |
承诺办结时限:5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缩短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2451400498869431U3451017031W01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贷款受理须面谈面签;借款合同须面签 | |
咨询方式:无 | |
其他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1-7829959、0771-7837638、0771-7835456 | |
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71-7840628 | |
办理公示:现场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无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现场查询:崇左市石景林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积金32号至37号窗口 电话查询:0771-7829959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一)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2、借款人在崇左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同意在划款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6、具有权利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7、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房改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二手房(包括拍卖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乘以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8、①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取得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②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③建造、翻建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新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④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C级或D级)一年内申请。 (二)贷款次数及首付比例 1、职工家庭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不支持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①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②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根据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为2.775%和3.325%。 (四)贷款额度 1、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多孩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5万元。 (五)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所购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及共有人名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包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所购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及共有人名下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退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 3、房屋共有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购买拥有部分住房产权份额的; 5、借款人及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还在惩戒期限内的;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停交的;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骗贷行为已发生,并被追回贷款的; 8、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不良记录超过规定期数的; 9、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的。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盖售房单位公章,无需售房单位印章的,应由申请相对人签名。 (二)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实行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窗口电话:0771-7837638;
办理地点:崇左市石景林东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一窗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市内可乘坐10路、7路公交车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b8/0QK。
窗口名称: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1~M5号公积金窗口;
窗口电话:0771-7522558;
办理地点:扶绥县新宁镇扶南大道380号东盟国际商贸城2号馆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2、5路公交车,在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居然之家空港店)站下车;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67/8FI。
窗口名称: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新县管理部;
窗口电话:0771-3632833;
办理地点:大新县养利路473号住房公积金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大新县旧客运中心汽车站旁;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aa/KzbJ。
窗口名称: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州县管理部;
窗口电话:0771-8810148;
办理地点:崇左市龙州县兴仁街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3栋一楼6号厅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市民可乘坐独山至中心花园(1路公交车)在新西洋超市下车,往独山方向步行104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dd/fTbJ。
窗口名称: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 E13~E17号公积金窗口;
窗口电话:0771-8622111;
办理地点: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435号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市民可乘坐县人民医院至东安派出所线路公交车(5路公交车)、百货大楼至亭亮线路公交车(9路公交车)、宁明汽车站至宁明政务中心专线公交车(专线公交车)到宁明县政务中心站下车;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16/2ybJ。
窗口名称:凭祥市市民服务中心1楼C08-C09号公积金窗口;
窗口电话:0771-8538718;
办理地点: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1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市内可乘坐1路、10路、12路、13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在行政中心站下车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25/PJo。
窗口名称:天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
窗口电话:0771-3529999;
办理地点:天等县天桃路74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县政府大院、县审计局旁;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5d/eRI。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根据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根据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4-03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是 |
数量限制:2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是 |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申请收件回执 |
四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涉密或敏感:是 |
|
是否网办:否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是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2 |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3 |
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4 |
婚姻状况保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5 |
工资卡流水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6 |
户口簿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容缺后补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7 |
面谈记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8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9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条 |
10 |
房屋买卖备案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1 |
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开发商签章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2 |
结婚证或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婚姻状况保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2 |
结婚证或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3 |
面谈记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4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5 |
户口簿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容缺后补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6 |
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开发商签章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7 |
工资卡流水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8 |
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9 |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0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1 |
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中心、税务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2 |
不动产权证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以第三方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同意抵押声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2 |
户口簿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容缺后补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3 |
婚姻状况保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4 |
工资卡流水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5 |
结婚证或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6 |
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7 |
面谈记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8 |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9 |
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开发商签章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0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1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2 |
不动产权证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不动产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购买单位集资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户口簿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容缺后补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2 |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3 |
结婚证或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4 |
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5 |
婚姻状况保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6 |
购房买卖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7 |
工资卡流水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8 |
所购房屋《房号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9 |
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开发商签章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1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2 |
面谈记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3 |
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自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自然资源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2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3 |
户口簿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
容缺后补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4 |
面谈记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5 |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建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6 |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7 |
婚姻状况保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8 |
建筑工程预算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3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9 |
银行借记卡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其他 来源说明:金融机构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0 |
自建房现场勘察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住房公积金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1 |
自有资金证明(购置建材的收据或发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2 |
结婚证或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民政局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3 |
工程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14 |
工资卡流水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5.2条 |
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怎样复审?
解答:根据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对通过初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②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常见错误示例:
2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常见错误示例: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