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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的缴存人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不得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提取时限内,共同购房人结婚组成家庭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全款购买二手房(不包括法拍房)的,自不动产权登记6个月后方可提取;缴存人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可申请提取。
三、缴存人办理异地购房、异地贷款、重大疾病等提取,我中心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核实时间不包含在办结时限内。
四、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支出须为满足自住住房需求。如有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住房频繁交易等情形的,将由我中心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予以全额退回,按《崇左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予以惩戒,并作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我中心从未批准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应依法依规办理,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内部渠道”“正规手续”等名义承诺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不可信,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高警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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